校属各单位:
按照中共中央2014年1月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陕西省委组织部、省委高教工委、省教育厅党组有关文件要求,根据学校实际修订的《西安工程大学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经2014年11月6日党委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西安工程大学委员会
2014年11月11日
西安工程大学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按照中共中央2014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陕西省委组织部、省委高教工委有关规定,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干部的基本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要符合把中层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适应学校发展需要,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年龄结构的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干部梯队建设,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学校党委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处科级干部。
第五条 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热爱党的教育事业,熟悉高等教育规律,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党委的各项决定,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中做出经得起实践、师生、时间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提任处科级职务应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处级职务,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提任科级职务,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具有研究生学历、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工龄应不少于两年。新进人员(学校面向社会公开选拔或上级组织派来我校工作的干部除外)新任处级职务,还须具有在我校工作两年以上工龄。
(二)提任处级职务,应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提任学校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部等部门的正处级职务,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和正高专业技术职务;提任教学单位院长(主任)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和正高专业技术职务;提任教学单位副院长(副主任)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和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提任科级干部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提任正处级职务,应具有两年以上副处级岗位工作经历;提任副处级职务,应具有三年以上正科级岗位工作经历。提任正科级职务,应具有两年以上副科级岗位工作经历。教学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提任正、副处级岗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及学历学位条件要求的,对其处科岗位经历不作要求(一般应具有学院、系、教研室、实验室或党支部等的岗位工作经历)。
(四)应当在提任前或提任后一年内参加学校认可的相关培训机构的培训。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团、工会组织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党、团、工会组织章程规定的有关要求。
(七)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破格提拔干部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办法的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七条第六项规定的资格要求,并须报经上一级组织部门同意。
第三章 分级管理
第八条 处科级干部实行分级管理
(一)处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管理由校党委负责,工作部门是党委组织部。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严格按照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环节进行。
(二)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和管理
党委组织部负责全校科级干部的职务任免和宏观管理。科级干部的选拔和日常管理由校属各处级单位负责。由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学校核定的岗位设置、职数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和考察的基础上经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或处务会议讨论研究,提出任用意见报党委组织部。校党委组织部在征得拟任职对象所在单位分管校领导同意的基础上,由校党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决定并向校党委汇报后发出任免通知。
(三)辅导员职务定级执行本办法和学校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后勤管理处(后勤发展集团)根据学校职数设置,执行本办法和其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动议
第九条 校党委或者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条 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将初步建议向校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五章 民主推荐
第十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四条 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
(一)推荐教学单位处级干部人选,会议推荐一般需该教学单位教职工参加,个别谈话推荐在相应范围内进行;
(二)推荐机关处室、后勤管理处(后勤发展集团)处级干部人选,会议推荐一般需所属该党总支(机关党委)范围内的教职工参加,个别谈话推荐在相应范围内进行;推荐直属单位处级干部人选,会议推荐一般需直属单位党总支委员和该单位教职工参加,个别谈话推荐在相应范围内进行。
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由党委组织部或党总支主持,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其他有关要求;
(二)采取召开推荐会、填写推荐表、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校党委汇报推荐结果。
第六章 考察
第十六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处级干部选拔的考察对象由校党委会研究提出。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十八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第十九条 考察拟任人选应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情况。
第二十条 考察工作程序:
(一)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进行考察;
(四)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党委组织部全面准确汇总对考察对象的评价并向校党委报告。
第二十一条 考察中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范围:
(一)分管或联系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校领导或党委委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党组织主要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民主党派负责人、市级以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工会分会主席、科级干部;
(四)考察对象涉及单位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考察对象所在教学单位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教师党支部书记、系(教研室)和实验室主任。
(六)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二条 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近三年的考核情况。
提任处级职务的还需征求学校纪检部门对提任人选的廉政意见。
第二十三条 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第七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党委组织部将考察结果报请校党委主要领导并提出任免建议,并征求校长和分管校领导的意见后提交党委会。
第二十五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拔任用处级干部由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校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及时查清。
校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校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 校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校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八章 任职
第二十七条 任职采用选任、委任、聘任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实行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同时校纪委对拟提拔任用干部进行廉政法规考试。
第二十九条 实行干部试用期制度。对提任的非选任处科级干部副职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测评,处级干部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科级干部经党委组织部讨论决定,考核胜任者正式任职,不胜任者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处级干部,由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任职通知由分管或所联系的校领导或党委委员和组织部负责人到有关单位宣布。
对决定任用的科级干部,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同本人谈话,并宣布任命或聘任决定。
第三十一条 干部任职时间。委任制、聘任制干部由校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选任制干部自当选之日起计算;新任处级干部应在任职通知下达后一周内到岗上任,正处级干部及主持工作的副处级干部离任交接工作由党委组织部主持;其他处科级干部离任交接工作,由其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主持。
第三十二条 实行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校内有经济活动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处科级干部因退休、处级干部因换届改选、机构变动而离任的,作为自然免职,不再发文。
第九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四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学校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学校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学校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校党委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三十五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要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或推荐票数取人。
第十章 任期、交流、回避
第三十六条 实行干部任期制。干部每届任期为三年,领导班子任期以正职的任期为准。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一般应当任满一个任期。处科级领导干部男年满58周岁、女年满53周岁,一般不再继续担任领导职务。
实行选任制的处级干部,任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任期届满后,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三十七条 实行干部交流制度。干部交流服从学校发展需要,根据任期考核结果,任务完成情况,由校党委研究决定:
(一)机关、后勤、直属单位、教学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处级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一般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学校认定的特殊岗位任职年限可适当延长,但原则上不能超过2年);教学单位行政领导处级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三个任期的,一般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确因工作需要,群众公认,经校党委批准,可继续留任,但原则上不能超过2年。
(二)科级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一般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学校认定的特殊岗位任职年限可适当延长,但原则上不能超过2年)。
(三)干部交流应与干部聘任、班子换届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统一进行。注重教学单位与机关之间的交流。
第三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九条 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
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包括年度考核和任期届满考核。
(一)年度考核为领导班子和干部常规考核,每年年终进行,实行统一要求、分类考核。对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实行德、能、勤、绩、廉考核,由校党委负责,参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中组发〔2009〕13号)和 《陕西省省属高等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办法(试行)》(陕教工〔2011〕12号)进行;科级干部、非领导职务处级干部的考核和职工考核同时进行,由各处级单位党政领导共同负责,按学校考核规定进行。
(二)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任期届满考核。根据任职不同要求,结合述职报告、群众评议进行考核。考核的重点是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工作实绩以及廉洁自律情况。任期届满考核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机关党委协助校党委组织部进行。
第四十条 奖惩
(一)年度考核和任期届满考核的结果是干部评优、晋级、业绩记载的重要依据,与干部岗位津贴挂钩,与干部职务升降、交流、调整相结合。
(二)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领导班子在年度考核测评中总体评价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或者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督促领导班子加强整改,必要时也可以进行组织调整;主要负责人确有责任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工作业绩突出、考核为优秀的干部给予奖励;对在考核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进,视具体情况,也可以调整其领导职务;对在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应当视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十二章 免职、解聘、辞职、降职
第四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干部,应予免职或解聘:
(一)达到任职限龄或者退休年龄的。
(二)不执行学校决定、决议,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三)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四)辞职或者调出的。
(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六)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四十三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执行学校重大关键任务不力的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降职使用的干部一般两年内不得重新提拔。
第十三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做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解聘、降职使用。
第四十七条 校党委及组织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建立组织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
第十四章 待遇
第四十九条 在任的或被免职、解聘的领导干部的政治、工作、生活福利待遇按学校有关政策执行。
第五十条 处科级干部因达到或接近任职限龄,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属于管理岗位的,继续在原单位或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在相关单位从事相应管理岗位工作,由所在单位按照相应的管理岗位考核办法负责其日常管理和考核,考核合格原待遇保留(时间截止到国家法定干部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属于教师岗位兼管理岗位的,按照教师岗位专职从事相应专业技术的教学科研工作,其待遇和考核办法按照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第五十一条 处科级干部退休后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0年12月1日印发的《西安工程大学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